(2017)晋0802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爱梅与被告XX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梅,XX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民初3795号 原告:孙爱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男,(系孙爱梅长子)。 被告:XX敏,男。 原告孙爱梅与被告XX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孙爱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爱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爱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1973元,由孙爱梅负担。 审判员 雷小亭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薄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