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州市永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广西莱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永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广西莱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永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县新兴工业园兴福路1号。注册号:450221200003183(1-1)。法定代表人:马浩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莱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研发中心2号楼8楼。注册号:91450200708753657R。法定代表人:刘忠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永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广西莱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莱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莱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8389.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