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某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09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里,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3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浩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里、被害人家属冯某平及代理人谢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二名乘客(三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沿本市白云区黄石东路西往东方向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黄石东路西往西掉头位对出路段人行横道时,遇康某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步行至。由于李某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其所驾驶车辆车头与康某发生碰撞,致康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4日死亡。经鉴定,康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损伤有外轻内重的特点,符合车辆作用所致。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里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希望法庭能对其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二名乘客(三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沿本市白云区黄石东路西往东方向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黄石东路西往西掉头位对出路段人行横道时,遇康某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步行至。由于李某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其所驾驶车辆车头与康某发生碰撞,致康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里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康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损伤有外轻内重的特点,符合车辆作用所致;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里的家属向康某家属支付丧葬费人民币23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里的供述,证人冯某福、庞某妹的证言,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被害人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技术检测报告书及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身份材料,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里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某里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李某里的悔罪表现、家庭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