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王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王福清,罗正军,方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福清,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执行人罗正军,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执行人方金华,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清、罗正军、方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福清、罗正军、方金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福清、罗正军、方金华在2017年5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福清、罗正军、方金华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福清在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27账户内存款4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宦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再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