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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世刚申请执行罗洪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世刚,罗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世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东北镇。被执行人:罗洪青,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申请执行人吕世刚依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川07民终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洪青赔偿各项损失198190.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川07民终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吕世刚债权金额198190.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198190.2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洪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代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