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叶小辉与新乡市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辉,新乡市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彭贵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2161号原告:叶小辉,男,汉族,1992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新乡市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赵树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淦,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彭贵龙,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叶小辉与被告新乡市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彭贵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叶小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叶小辉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小辉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喜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