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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火木、吴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火木,吴成斌,何倩倩,陈滨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陈火木,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吴成斌,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倩倩,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滨滨,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住东阳市。申请执行人陈火木与被执行人吴成斌、何倩倩、陈滨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17722.65元及利息、诉讼费154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吴成斌、何倩倩、陈滨滨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成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与被执行人何倩倩、陈滨滨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滨滨已履行完毕,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江康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 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