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354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鲍建航连带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鲍建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54号之十四申请人: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执行人:鲍建航,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鲍建航连带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鲍建航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鲍建航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王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