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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殷超与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石嘴山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超,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石嘴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202行初38号原告殷超,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殷桂珍(与原告系母子关系),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法定代表人孙远志,系本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琴,系该局纪检监察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文科,系该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被告石嘴山市公安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南。法定代表人苏发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惠斌,系该局法制支队政委。委托代理人刘继辉,系该局法制支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超与被告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石嘴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殷超因与被告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达成和解,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变更为社区戒毒,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奇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超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超负担。审 判 长  陈美荣审 判 员  张白茹人民陪审员  李维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