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善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善军,男,1972年9月29日出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善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善军于2017年6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游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