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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善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善军,男,1972年9月29日出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善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善军于2017年6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游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