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金林与陈文杰、朱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林,陈文杰,朱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林,男,汉族,1953年4月6日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陈文杰,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朱永红,女,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王金林与陈文杰、朱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本院(2014)徒辛民初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徒执字第010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王金林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706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金林向本院书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06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12执恢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