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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蒋涛与被执行人梁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涛,梁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蒋涛,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潘仁鹏,中方县明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梁进,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涛与被执行人梁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