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方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方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方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95号1栋1单元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52516XU。法定代表人:刘玉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内,组织机构代码:07723485-X。法定代表人:王传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室青阳县丁桥镇黄泥垅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05446211-2。法定代表人:王传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蚌埠大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西方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80万元、违约金20万元、差旅费损失10万元;二、被执行人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无法处置。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其他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振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