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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秀银、朱传玲诉乔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银,朱传玲,乔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715号申请人:杜秀银,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申请人:朱传玲,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申请人:乔峰,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杜秀银、朱传玲因与被申请人乔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乔峰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乔峰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