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执他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钟若鸣、林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若鸣,林海,梁庆,张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他230号申请执行人:钟若鸣,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林海,女,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梁庆,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张正伟,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钟若鸣、林海、梁庆与被执行人张正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5)海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为使案件及时得到依法执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根据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的报请及结合本地区及本案的实际需要,将本案指定由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5)海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钟若鸣、林海、梁庆与被执行人张正伟合同纠纷一案由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合浦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赵海洲审 判 员 张 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晨宇书 记 员 陆元标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