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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文礼与中国建设银行五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礼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770号原告,韩文礼,男,1993年10月1日生,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五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礼诉被中国建设银行五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礼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超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