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辖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何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何海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辖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院代表人:张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玉恒,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海,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西岗区。上诉人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1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浑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合同,通过邮寄方式交付标的物,本案收货地大连市西岗区三环大酒店后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安静代理审判员宋凤军代理审判员魏久直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门伊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