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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工业路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工业路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86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园,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工业路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万基商务中心13层B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工业路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王某某2对本案原告王某某主张权利所依据的(2013)解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已经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王某某2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 莉审判员 原 琳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