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韦新兰、王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新兰,王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韦新兰,女,1951年8月30日出生,仫佬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王玉忠,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苗族,住柳城县。申请执行人韦新兰与被执行人王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玉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新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忠设于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大埔支行账号为26×××52内的存款14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梧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