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路琼与雅安市天彪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琼,雅安市天彪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张路琼,女,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雅安市天彪冶金有限公司,住址:天全县始阳镇新民村。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案[2016]26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路琼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雅安市天彪冶金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产,且公司涉及案件多,执行标的大,生产设备很难单独处置,所以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案[2016]26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