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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路琼与雅安市天彪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琼,雅安市天彪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张路琼,女,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雅安市天彪冶金有限公司,住址:天全县始阳镇新民村。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案[2016]26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路琼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雅安市天彪冶金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产,且公司涉及案件多,执行标的大,生产设备很难单独处置,所以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案[2016]26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