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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733号自诉人李振,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人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鸭子桥6号。法定代表人杨红通,董事长。自诉人李振以被告人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李振控诉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未能补交相关证据,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李振对被告人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