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6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怀民、吕秀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怀民,吕秀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826号之二申请人:马怀民,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现住三河市,。被申请人:吕秀平,女,1964年7月9日出生,现住三河市,。申请人马怀民与被申请人吕秀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6826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马怀民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安居小区14-1-4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子第0163**号)。马怀民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怀民、吕秀平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查封的担保人马怀民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安居小区14-1-4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子第0163**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雨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