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岳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645号原告岳某,女。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扈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永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