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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岳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645号原告岳某,女。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扈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永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