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向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5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龙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宇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