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9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星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星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645号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武功山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杨峰,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该行洲湖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标,该行洲湖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胡星辉,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星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义 善人民陪审员 欧阳建华人民陪审员 廖 红 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