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谭造惠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造惠,男,1991年2月4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2016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造惠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造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左右,被告人谭造惠、杨某某(已判决)预谋在租车公司租赁汽车后质押借款,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并为谭造惠办理了伪造的驾驶证。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谭造惠在武侯区晋阳路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用伪造的驾驶证租赁川AXXX**的帕萨特一辆,后杨某某、谭造惠将该车质押借款30000元。同年12月20日,被告谭造惠对杨某某租赁的川AXXX**宝马车进行质押借款时被该汽车租赁公司发现并报警。上述帕萨特轿车价值166677元、宝马轿车价值207125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造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谭造惠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谭造惠伙同杨某某(已判决)商议在租车公司租赁汽车后用于质押借款,被告人谭造惠因无钱、无工作遂同意配合杨某某进行租车质押借款。经被告人谭造惠同意以及配合,杨某某为谭造惠办理了伪造的驾驶证。杨某某通过网络查询到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地址,2016年12月19日12时许,杨某某和被告人谭造惠在本市武侯区晋阳路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谭造惠的名义,用伪造的被告人谭造惠的驾驶证,以6000元的押金租赁车牌号为川AXXX**的大众牌帕萨特汽车一辆。后由杨某某联系进行车辆质押借款的“老蒋”,杨某某和被告人谭造惠将川AXXX**的大众牌帕萨特汽车进行质押借款3万元,被告人谭造惠在收到3万元后通过手机微信分次全部转账给杨某某,杨某某在收到3万元后的当日向被告人谭造惠转账1000元用于车费等。2016年12月19日21时许,杨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质押川AXXX**的大众牌帕萨特汽车后所得的3万元中的15000元用作押金,继续向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川AXXX**的宝马牌汽车一辆.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谭造惠在杨某某安排下再次将川AXXX**的宝马牌汽车进行质押借款时被某汽车租赁公司发现并报警,后被告人谭造惠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杨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被西昌铁路公安处乐山站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川AXXX**的大众牌帕萨特汽车价值人民币166677元、川AXXX**的宝马牌汽车价值人民币207125元;案发后,上述两辆汽车均已被克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情况,蒋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14时许到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谭造惠被蒋某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同案犯杨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被西昌铁路公安处乐山站民警抓获归案。2.被告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谭造惠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3.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谭造惠用于作案的驾驶证系伪造。4.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账户名为谭造惠的6222022110XXXXXXXXX工商银行卡,于2016年12月19日收到尾号为92852的银行账户转款3万元,同日谭造惠的该银行账户将该笔3万元分次转款至4000040519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内。5.调取证据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车主委托书、借条、借款协议、车辆质押协议、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证实被告人谭造惠以及同案犯杨某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的情况,以及用于质押借款的情况。6.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查获并扣押被告人谭造惠的作案工具驾驶证1本、卡号为6222022110XXXXXXXXX的工商银行卡1张、“honor”牌黑色触屏手机1部。7.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谭造惠以及同案犯均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被告人谭造惠将租来的帕萨特轿车抵押给担保公司借款时使用的作案工具卡号为6222022110XXXXX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以及用于转款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诈骗所得的川AXXX**宝马牌轿车的情况,质押借款转账情况,被告人谭造惠将质押帕萨特轿车后所得赃款3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同案犯杨某某的情况。8.成都市武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成武价鉴[2016]029号、036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川AXXX**大众牌SVW71410DR型小型普通客车(即涉案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166677元;川AXXX**宝马牌BMW7200FF兴小型普通客车(即涉案宝马牌轿车)价值人民币207125元。9.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9日,某租车公司的蒋荣峰从王某处借的一辆川AXXX**白色华晨宝马牌轿车,蒋某某向王某出具了某租车公司的借车单。次日12时许,王某发现宝马车上的GPS信号被干扰就将该情况告知蒋某某,14时许,蒋某某电话告知王某,宝马车和租车的人在三环一段辅路离北湖国际城西南约195米找到了,王某赶至该地点后将租车人带至公安机关。如果车辆丢失,某租车公司应赔偿王某的损失。1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马某某系成都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公司也要做汽车抵押业务。2016年12月19日,杨某某电话联系专门做汽车抵押中介的“老唐”、杨某某,称要抵押一辆帕萨特轿车和一辆宝马轿车,马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同意先看看车。2016年12月20日,杨某某称只做一辆宝马牌轿车的抵押,马某某安排“老唐”等人审核车辆后,“老唐”和车辆抵押人在现场把合同签了,在将车开回公司至龙潭立交附近时车突然熄火了,“老唐”马上反应过来该车是租车公司的车,并将该情况告知马某某。后通过在信租协会网上查询该辆宝马车是租车公司的,与该租车公司联系后,相关人员赶至现场将抵押该辆车的一个叫谭造惠的男子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老唐”和谭造惠在现场签订了车辆质押协议、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谭造惠签字的车主委托书、一张82000元的借条、借款协议等材料。马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谭造惠。11.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其系位于武侯区的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经理,公司法人系其父亲蒋某。2016年12月19日12时许,一男子通过网络打电话、加微信的方式与其联系租车,当日13时许,该男子和另一名男子来到店内,与公司签订了关于川AXXX**的黑色帕萨特汽车的租赁合同,缴纳押金6000元,其中一名叫谭造惠的男子现场出示了身份证,另一名叫杨某某的男子通过微信将身份证照片发给其。2016年12月19日20时30分许,杨某某打电话称还要租一辆3系宝马,其从王某处借得一辆川AXXX**白色宝马车,在万科魅力之城外的路边将该辆宝马车交付给杨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后收取了15000元的押金。2016年12月20日13时30分许,其接到王某的电话称该辆宝马车在东三环一段附近的辅道被屏蔽且熄火了。其在行内微信群发布该辆宝马车的信息和车牌号码。12月20日14时许,其接到某担保公司的电话称有人正在抵押该辆宝马车,车和人在东三环龙潭立交附近。其与一行人赶至该地点,找到租车人谭造惠和该辆宝马车,后将该谭造惠扭送至派出所。黑色帕萨特轿车已被谭造惠和杨某某抵押了人民币3万元。其称其花费35000元将该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寻回。其辨认出租车男子系被告人谭造惠以及杨某某。12.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其在成都经营一家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12月,其儿子蒋某某打电话告知其公司的一辆川AXXX**黑色帕萨特轿车被骗走。13.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杨某某与谭造惠通过网络相识后,谭造惠想办贷款,杨某某遂设计了将租来的汽车用于贷款的方案。杨某某通过手机为谭造惠拍摄了头像照片,通过在网上联系的做假证件的人花了600元或者800元为谭造惠伪造了驾照,谭造惠对伪造驾照一事知情。2016年12月中旬,杨某某和谭造惠在网上找到一家某租车公司,在该公司租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当天杨某某和谭造惠就将这辆帕萨特轿车以3万元抵押给“老蒋”,“老蒋”是杨某某之前做微贷网认识的,抵押手续都是以谭造惠的名义签的,抵押所得的3万元是先转给谭造惠,谭造惠再将3万元通过微信全部转账给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钱的当天就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给谭造惠。第二日,杨某某又用这3万元中的15000元在克雷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宝马轿车,杨某某在网上查寻到一家抵押公司后安排谭造惠去交车,谭造惠在交车的时候被克雷租车公司的人发现了,杨某某当时在附近等候。谭造惠的微信名为“谁偷了我的袜子”,杨某某的微信名为“取网名太难”。通过查看手机上的微信转账记录,杨某某称谭造惠于2016年12月19日20时33分向其转账3000元,20时34分又向其转账27000元,这些都是抵押帕萨特轿车所得的钱,杨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23时07分通过微信向谭造惠转账1000元。抵押帕萨特轿车所得的3万元中,15000元用于租赁宝马牌轿车,还有1万元用于归还债务,剩余5000元用于生活开销。14.被告人谭造惠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底通过QQ认识了杨某某,谭造惠因为欠债和无工作想找钱用,遂伙同杨某某通过租车再将车辆进行贷款的方式挣钱。杨某某为谭造惠拍了一张照片,不到一天的时间,就为谭造惠办理了伪造的驾驶证。2016年12月19日,在网上查询到克雷租车公司,杨某某拿谭造惠的电话联系租车公司称要租车,当日下午3时许,杨某某带谭造惠到克雷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杨某某和租车公司谈好租一辆帕萨特轿车,以谭造惠的名义签订的租车合同,杨某某通过手机转账向租车公司支付了6000元的押金,后交付车辆。后杨某某联系抵押公司,以谭造惠的名义签订抵押合同,合同上写的抵押了33000元,谭造惠实际收到3万元,后谭造惠将这3万元全部转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又转给谭造惠1000元用作车费等使用。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造惠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造惠在共同犯罪中,辅助同案犯杨某某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谭造惠所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造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造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驾驶证1本、卡号为6222022110XXXXXXXXX的工商银行卡1张、“honor”牌黑色触屏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谭造惠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燕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人民陪审员 周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尹贻冉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