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海兴县兴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赵艳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兴县兴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赵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财保78号申请人:海兴县兴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海兴县海信路北中心街西。法定代表人:赵砚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赵艳海,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赵艳海所有的津K×××××牌号轿车并冻结被申请人赵艳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5万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艳海所有的津K×××××牌号轿车,期限为2017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案件申请费237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宝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华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