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02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甘0802民初412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高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牛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兰某,平凉市崆峒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胡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崔原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