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宝军、张德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宝军,张德华,张俊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369号原告: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95-13号。法定代表人:于汉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萌萌,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宝军,男,住平度市。被告:张德华,男,住平度市。第三人:张俊霞,女,住平度市。原告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宝军、张德华,第三人张俊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