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雷恩虎与祝春林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恩虎,祝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恩虎,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不识字,住贵州省威宁县。委托代理人王学妹,女,1981年1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祝春林,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不识字,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雷恩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黔威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祝春林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5615.08元,执行费为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祝春林履行了15000元,经申请人同意,剩余部分在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恢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岳 现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