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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志国、吉田建设(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国,吉田建设(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637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国,男,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吉田建设(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工华道一号D座2门1101、1102、1103、1104、1105。法定代表人:吉田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国与被执行人吉田建设(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7)第112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志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佳炜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