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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谭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谭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076号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44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谭锋,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谭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文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