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陈瑞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陈瑞乐,许翠玲,陈玉泉,许德华,蒋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主要负责人:李俊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偲宸,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陈瑞乐,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许翠玲,女,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玉泉,男,汉族,务农,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许德华,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蒋景东,男,汉族,住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瑞乐、许翠玲、陈玉泉、许德华、蒋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瑞乐、许翠玲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玉泉、许德华、蒋景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工商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瑞乐在银行的存款1892元、陈玉泉在银行的存款1361元,合计3253元(该款已转为执行费)。此外,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艳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