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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万星、赵允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万星,赵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80号申请人孙万星,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高卓,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姗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允,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负责人郭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金银,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孙万星诉申请人赵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万星诉申请人赵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孙万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损费共计115460元,于2017年8月27日前付清。二、申请人孙万星伤残鉴定费、评估费、拆检费与申请人赵允车辆拆检费相抵,互不主张赔偿。三、各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