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福县玉梅食品商行与安福县洲湖美佳乐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玉梅食品商行,安福县洲湖美佳乐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339号原告:安福县玉梅食品商行,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号。经营者:罗玉梅,女,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安福县。被告:安福县洲湖美佳乐购物中心。经营者:罗建兰,女,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安福县。原告安福县玉梅食品商行与被告安福县洲湖美佳乐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安福县玉梅食品商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玉梅食品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玉梅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安福县玉梅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刘龙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金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