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谭舟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舟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15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舟航,男,1995年1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人谭舟航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舟航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舟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舟航于2017年3月26日晚,至常熟市梅李镇天字二区76号徐某麻将馆,持菜刀相威胁,劫走被害人徐某苏烟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2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谭舟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舟航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抢劫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晚,被告人谭舟航至常熟市梅李镇天字二区76号徐某麻将馆,持菜刀相威胁,抢走被害人徐某苏烟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2元。当日21时10分许,公安机关在常熟市梅李镇人民路科宏储运停车场抓获被告人谭舟航。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舟航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谭某1、杨某、蔡某、娄某、谭某2、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被告人谭舟航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舟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谭舟航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谭舟航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舟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30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谭舟航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22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向阳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