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骏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奉化骏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480号原告:宁波奉化骏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长汀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340611043U。法定代表人:于文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冠方,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燕,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石善勇,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骏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奉化骏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奉化骏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奉化骏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宁波奉化骏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亚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毛玉萍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