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杨与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王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942号原告:李杨,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哲,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杨与被告王哲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蓓人民陪审员 李书玲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