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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杨与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王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942号原告:李杨,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哲,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杨与被告王哲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蓓人民陪审员  李书玲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