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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秦捷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秦捷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西市黄海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术林,局长。被执行人秦捷姗,女,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秦捷姗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秦捷姗作出了西费征字[2016]第0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叁仟贰佰捌拾玖元肆角整(¥3289.40元),限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费征字[2016]第0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6年11月26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西费征字[2016]第0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费征字[2016]第0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三军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葛 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