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西村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梁某甲、第三人梁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西村居民委员会,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78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55年1月17日生,住烟台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西村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梁某甲,女,汉族,1954年7月4日生,住烟台开发区。第三人:梁某乙,女,汉族,1958年2月26日生,住烟台开发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西村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梁某甲、第三人梁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汉涛人民陪审员 侯宝林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