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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西村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梁某甲、第三人梁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西村居民委员会,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78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55年1月17日生,住烟台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西村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梁某甲,女,汉族,1954年7月4日生,住烟台开发区。第三人:梁某乙,女,汉族,1958年2月26日生,住烟台开发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西村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梁某甲、第三人梁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汉涛人民陪审员  侯宝林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