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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建成、沈泽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成,沈泽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4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成,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谷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2月2日被抓获,同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泽宇,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于襄阳市襄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襄阳市襄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2月20日被抓获,同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辩护人乔正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成,被告人沈泽宇及其辩护人乔正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田某民(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尹某(在逃)来宜城以做感恩活动为名实施诈骗活动,四人到宜城街面将传单发给中老年人,宣传此次活动以发鸡蛋、保健品送福利来吸引中老年人。2016年12月10日至15日,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与田某民、尹某以抽奖送福利,发放鸡蛋,承诺购买商品后第二天凭商品盒子全额退款形式吸引老年人参加活动。2016年12月16日上午,田某民、王建成、沈泽宇、尹某推销了一款镶有毛某头像的“怀表”,卖500元钱一块,卖出44块。2016年12月17日上午田某民、王建成、沈泽宇、尹某又推销一款“奥克斯暖风机”,为了卖高价将暖风机说成“空调”,卖1200元一台,并承诺购买“空调”(奥克斯暖风机)的买家和之前购买“怀表”的买家,隔一天把盒子拿来一起全额退款,卖出58台暖风机,等买家离开活动现场后,田某民喊来一辆面包车四人乘车逃离现场。事后,田某民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分别转款800元。经宜城市工商局现场检查,田某民等人销售的“怀表”未标注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经宜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销售的“奥克斯暖风机”市场零售价为:150元。经调查62人被骗,被骗金额91600元。案发后,退还被骗人现金89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个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王建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沈泽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乔正林的辩护意见是,田某民是诈骗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诈骗所得全部归田某民所有。被告人沈泽宇是受田某民蒙骗参加了感恩销售活动,没有犯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因田某民另案处理,没有到案,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沈泽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田某民(另案处理)、尹某(在逃)伙同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来宜城市区以做感恩活动为名实施诈骗活动。四人在宜城市区街道向中老年人散发传单,以发鸡蛋、保健品送福利来吸引中老年人。2016年12月10日至14日,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与田某民、尹某又以抽奖送福利为名,发放鸡蛋,推销“北京同仁堂牙膏”、“紫砂杯”、“虫草保健品”等便宜商品,承诺购买商品后第二天凭商品包装盒全额退款吸引老年人参加活动。2016年12月15日上午,田某民、王建成、沈泽宇、尹某推销了一款镶有毛某头像的“怀表”,以每块500元的价格卖出43块。2016年12月16日上午,田某民、王建成、沈泽宇、尹某又推销一款型号为NDY-20B2R“奥克斯暖风机”,为了卖高价将暖风机说成“空调”,并承诺购买“空调”(奥克斯暖风机)的买家和之前购买“怀表”的买家,隔一天把包装盒拿来一起全额退款,以每台12**元的价格卖出59台暖风机,当买家离开活动现场后,田某民喊来一辆面包车,四人乘车离开现场。事后,田某民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分别转款800元。经宜城市工商局现场检查,田某民等人销售的“怀表”未标注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经宜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销售的型号为NDY-20B2R“奥克斯暖风机”市场零售价为:150元。经调查,一共62人被骗,被骗金额共计92300元。案发后,田某民在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赃款,除被害人朱某1未领取发还款外,其余各被害人均在公安机关领回发还款,共计911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3日6时许,其来到宜城市汇友宾馆,进入会场时按要求交了10元购买入场券,进去后看见一个年轻人在上面讲话。事后听说这个人叫田某民。他当天在台上推销牙膏,一支20元,第一位购买的人当场退款20元,免费使用牙膏,之后他又说今天大家都来买他推销的牙膏,第二天拿着牙膏的盒子过来就会把购买牙膏的钱全部退,其买了支牙膏。第二天田某民把昨天购买牙膏的钱全部退了。之后他又推销虫草、瓷碗等,其没有买,同样的方式隔一天田某民又把别人买虫草等东西的钱退给了大家。第三天田某民在推销怀表,一块怀表500元,其也没有买,第四天田某民又推销空调,每台空调1200元钱,其购买了一台空调,田某民不让在现场把空调打开,说是打开后里面会有零件掉出来,他就概不负责,还说次日早上把购买怀表和空调的盒子拿过去,会退购买怀表和空调的钱。第五天早上,其来汇友宾馆活动现场时,田某民等人早已跑了,知道自己被骗了。于是报警。2.被害人周某1、张某1、王某1、王某2、赵某、杨某1、杨某2、任某、周某2、刘某1、何某、唐某1、汪某、刘某2、李某1、黄某、袁某、李某2、张某2、龙某、杜某、沈某、吴某1、李某3、唐某2、肖某、梁某、邬某、许某、周某3、徐某、张某3、阮某1、罗某1、吴某2、别某、舒某、林某、张某4、王某3、李某4、李某5、罗某2、张某5、张某6、童某、尚某、李某6、李某7、阮某2、李某8、严某、程某、顾某、丁某、周某4、席某、王某4、龚某、刘某3、朱某1的陈述,均证实:2016年12月10日上午到汇友宾馆参加感恩活动,进场时每人交纳10元入场费,场内有一个中年男子介绍自己说叫田某民,台子上摆放了几盒保健品,然后就组织抽奖,他拿了十个乒乓球,在乒乓球上依次编0-9号,喊大家上台抽奖,摸的是编号为“0”的乒乓球,田某民要求每个人从身上拿出100元钱,只要持有的100元人民币编号尾数为零,就可以领取一盒“同济世纪”牌金奥胶囊,第二天也是抽奖,第三天田某民开始在推销牙膏,一盒牙膏卖20元钱,谁先第一个买牙膏就当场退牙膏钱,牙膏照领,然后有很多人就上去买牙膏,买完后他让次日早上把牙膏盒子带来,将购买牙膏的钱全部退,第四天田某民就把那些购买牙膏的钱当场退了。接着他推销虫草,卖100元钱一盒,同样是第一个购买的当场退钱,其余买家隔一天将钱退还,然后又有很多人上去购买。第五天田某民将那些购买虫草的钱全部退了,他继续推销一块镶有毛主席头像的怀表,卖500元钱一块,然后又有很多人上去购买怀表。第六天早上,田某民说明天让大家把购买怀表盒子拿来把钱退了,然后就开始推销“奥克斯”空调,卖1200元钱一台,答应第二天凭空调包装箱退钱,然后又有很多人上去购买。共销售型号为NDY-20B2R奥克斯暖风机59台,镶有毛某头像的“怀表”43个,金额共计为92300元。第七天(2016年12月17日)购买暖风机和怀表的买家拿着盒子去退款时,发现田某民等人已经跑了。田某民是这次活动的老板,一个年轻人在台上主持,一个年轻人负责播放投影机介绍产品功能,一个年轻人在台上跳保健操。3.立案材料和侦查终结报告,证明本案的来源及立案侦查情况。4.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王建成、被告人沈泽宇、田某民、尹某的身份。5.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的手机截图,证明各收到田某民800元微信红包。6.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杨某1的投诉后对杨某1购买的镶有毛某头像的“怀表”进行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该商品未标注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7.宜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型号为NDY-20B2R全新奥克斯暖风机一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为150元。8.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从上述62名被害人处扣押的型号为NDY-20B2R奥克斯暖风机59台,镶有毛某头像的“怀表”43个,暖风机、怀表照片,证实被骗金额为92300元。9.扣押宣传单一份,内容:通知,特此感恩活动,多家著名企业联合会展。特邀年满55岁中老年朋友参加,参加本次活动可免费连续领取100个鸡蛋。还有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饮水机等家电礼品。时间:2016年12月10日早上7点,地点:汇友宾馆。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10.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给被害人发还被骗现金91100元。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分别于2017年2月2日、2月20日抓获归案。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户籍登记情况。13.被告人王建成的供述,供认2016年12月初的一天,其和沈泽宇、田某民在一起见面,通过沈泽宇的介绍认识了田某民。2016年12月8日下午22时许,其和田某民、沈泽宇来到宜城,之后尹某也坐班车到宜城。其四人在宜城市汇友宾馆会面,接着田某民让其先发传单,田某民讲,到时那些老人来汇友宾馆听课时,沈泽宇到台子上跳保健操,叫其主持,尹某负责维持现场秩序,活动开始前几天卖一些便宜点的“虫草”、“牙膏”等产品,并宣传隔一天让那些购买产品的买家拿着产品盒子过来退钱,这样容易吸引那些老年人继续参加活动,到最后两天就卖贵一点的产品“怀表”和“暖风机”,还是宣传隔一天退货,卖完产品后拿了钱就赶紧走,赚到钱后按卖的多少提成。2016年12月10日7时许,汇友宾馆会场有约700个中老年人进来,田某民让其上台拿话筒跟那些老年人介绍他,其上台后就跟那些老年人说:“你们能来参加这次的活动,我很高兴,下面有请我们的田总上台说两句。”田某民上台后就介绍自己的经历,台下的那些老年人闹哄哄的,其和沈泽宇、尹某维持秩序,让那些老年人安静下来听田某民讲话,安静后田某民又说:“欢迎大家来参加这次感恩活动,我们的活动会持续开展一个月,主要是为老年人搞些福利”。说了一些客气话后就开始组织大家进行抽奖,发放鸡蛋。第四天,推销牙膏。第五天,推销杯子、虫草等东西,宣传的方法是第一个买的人当场退钱,其余买家第二天把盒子拿来再退钱。第六天开始介绍一块“怀表”,当时介绍怀表的时候说表壳是镀金的,表壳上有毛某的头像,又有收藏价值,就卖500元钱一块,当时大概有五十多人上台购买。第七天田某民上台后介绍“空调”,卖1200元钱一台,说购买“空调”后隔一天拿空调盒子和先一天买的怀表盒子过来全额退款,接着又有很多老人上台购买“空调”,一共卖了四十多台。散场后田某民叫其和沈泽宇、尹某走。上午10时许,田某民叫了一辆面包车,其四人一起坐车离开了。在离开的路上,田某民说有老年人报警了,当时怕出事就没提分钱的事,后又过了十来天,田某民说花了几万元把事解决好了,跟其说没赚到钱,只能给其800元算是辛苦费,其同意后田某民给其发了800元微信红包。14.被告人沈泽宇的供述,供认其和王建成在襄阳御园食府上班时认识田某民,来宜城搞活动前一个月,田某民找其和王建成谈,说是2016年12月8日让其和王建成跟他一起到宜城搞感恩活动,到宜城后让其和王建成专找老人发事先田某民准备好宣传单,销售产品和讲课地点他来安排,另请尹某来维持现场秩序。活动开始后田某民叫其在现场跳保健操吸引老年人,王建成负责上台介绍田某民的身份,田某民给老年人介绍产品的用途。前三天先搞抽奖送保健品把气氛搞起来,之后就卖便宜点产品,卖前承诺买后第二天退款,老人就会认为不管买啥东西就会退款,真的是来送福利,这样老年人就会继续购买产品,时机成熟后再卖贵点产品“怀表”和“暖风机”,等东西卖后不再退款,拿着钱就走,通过这种方式赚到钱后根据卖东西多少来分钱。当时其和王建成就答应他了。活动开始的前三天,田某民在网上预定的“北京同仁堂牙膏”十几箱,一箱内有四十五支牙膏。“紫砂杯子”预定了六箱,一箱内有45个杯子。“虫草保健品”预定了一箱,一箱内有40多盒。“毛某头像的怀表”预定了大概四五箱,一箱有20多块。最后预定的是“奥克斯暖风机”六十多台。2016年12月8日中午12时许,田某民给其和王建成打电话,一起在襄阳火车站碰面,后三人坐班车来到预定的宜城市汇友宾馆,田某民把尹某介绍给其和王建成认识,之后就在宜城大街上发传单。2016年12月10日早上7时许,会场来了约700名中老年人,按原先的分工开始搞活动,田某民给那些老人讲:“这次感恩活动就是来送福利的,活动要持续开展一个月。”接着就组织抽奖送保健品。后给这些老年人每人免费发五个鸡蛋,他们领了鸡蛋就走了。接着第二天、第三天都是在抽奖送保健品,因参加的老人太多,第二天田某民让那些老人一人交10元钱的入场费,发放“入场卡”,以后凭“入场卡”免费进场。第四天、第五天,田某民开始推销“北京同仁堂牙膏”、“紫砂杯”、“虫草保健品”,承诺购买者,第二天拿产品包装盒全额退款,这些产品卖出的钱也全部退了。第六天,田某民推出了一块镶有毛某头像的“怀表”,卖500元钱一块。第七天,田某民推销“奥克斯暖风机”产品,当时介绍说是“空调”,卖1200元钱一台,承诺第二天把“怀表”和“空调”包装盒拿来全额退款,那些老人听说退钱,就上台来购买,那些老人一走,田某民就说走,上午10时许,田某民喊来一辆面包车,到襄阳后就分手了,后其找田某民要钱,田某民给其发了800元微信红包,说是搞活动的辛苦费。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成、沈泽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乔正林提出被告人沈泽宇是受田某民蒙骗参加感恩销售活动,没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被告人沈泽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田某民和被告人沈泽宇、被告人王建成一起商谈感恩活动,明确分工合作,在活动中虚构感恩送福利,并对销售的产品虚假宣传,目的就是欺骗受害人高价购买产品,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沈泽宇按照分工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乔正林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沈泽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 磊人民陪审员  杨立红人民陪审员  黄传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章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