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丁某,住绥中县。被执行人刘某,住葫芦岛市。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辽1421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委托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