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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石金玄武岩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石金玄武岩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068号原告:浙江石金玄武岩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立荣。被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利群村永丰组颜家场15号。法定代表人:陈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石金玄武岩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石金玄武岩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石金玄武岩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石金玄武岩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