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贤蕊、赵某1等与赵丙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贤蕊,赵某1,赵某2,赵玉荣,赵丙琴,王德华,梁山县长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薛群如,青岛兴达印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976号原告贤蕊,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赵某1。原告赵某2。原告赵玉荣,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赵丙琴,女,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岩,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华,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梁山县长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林庄村。被告薛群如,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青岛兴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安路108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厦1号院2号楼三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原告贤蕊、原告赵某1、原告赵某2、原告赵玉荣、原告赵丙琴与被告王德华、被告梁山县长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薛群如、被告青岛兴达印务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贤蕊、赵某1、赵某2、赵玉荣、赵丙琴撤回对被告王德华、被告梁山县长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薛群如、被告青岛兴达印务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因五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当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五原告负担。因五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9699元,应退还原告19674元。审判员 刘桂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