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史永斌与被告杨小飞、张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斌,杨小飞,张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264号原告:史永斌,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飞,男,36岁许,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告:张海利,女,汉族,35岁许,系杨小飞妻子。原告史永斌与被告杨小飞、张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史永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