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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史永斌与被告杨小飞、张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斌,杨小飞,张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264号原告:史永斌,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飞,男,36岁许,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告:张海利,女,汉族,35岁许,系杨小飞妻子。原告史永斌与被告杨小飞、张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史永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