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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岚、沈华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岚,沈华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夏岚,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华厅,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华厅以其配偶阮晨阳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4238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殿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