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岚、沈华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岚,沈华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夏岚,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华厅,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华厅以其配偶阮晨阳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4238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殿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