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辉茹与谢建华、淮北岱河驾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茹,谢建华,淮北岱河驾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059号原告:黄辉茹,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谢建华,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岱河驾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牛丽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黄辉茹与被告谢建华、淮北岱河驾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黄辉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北岱河驾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辉茹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淮北岱河驾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茹撤回对被告淮北岱河驾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结案时一并确定。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