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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黄家珍、熊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家珍,熊国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家珍,女,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波(系黄家珍之子),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国忠,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波(系熊国忠之子),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50615-X。负责人:杨秀明,行长。上诉人黄家珍,熊国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字第6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家珍、熊国忠以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书。本院认为,黄家珍,熊国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国忠,黄家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上诉人熊国忠,黄家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 川审 判 员  章兴东代理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倪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