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应勇与被告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勇,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566号原告:王应勇,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2716379M,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大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汉,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寿亮,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178391,住所地在如皋市如城镇健康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兴元,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人:李垚,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仕春,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应勇诉被告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7年8月3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原告王应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应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应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王应勇负担。审 判 长 尚小强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人民陪审员 蒋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薛 鹏见习书记员 陈志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