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曾令荣、陈小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荣,陈小东,林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曾令荣,男,195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陈小东,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林茂(曾用名林茂森),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曾令荣诉陈小东、林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171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陈小东、林茂应支付申请人曾令荣案款4.71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费607.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715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小东、林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171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小荣 来源:百度“”